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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1日 星期五

校友會章呈

台北市台南高工校友會章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台北市台灣省立台南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 本會以發揚母校「勤儉誠樸」校訓,聯誼校友感情、互助合作、舉辦公益事業、發揮團隊精神、服務社會、貢獻國家為宗旨。
第四條 本條刪除
第五條 本條刪除
第六條 本會任務如左:
一、關於會員連絡、調查、登記事項。
二、關於會員互助合作及介紹職業事項。
三、關於會員學術研究事項。
四、關於會員福利舉辦事項。
五、協助母校舉辦各種活動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
一、正式會員:凡設籍或工作於台北市、贊同本會宗旨、年滿20歲、有行為能力、曾畢業於母校者,填妥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後繳納入會費者。
二、名譽會員:曾任教或任職於母校者。
三、贊助會員:凡設籍外縣市贊同本會宗旨,年滿20歲有行為能力者,並曾在母校畢業或肄業,填妥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者。
第八條 本會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 正式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正式會員為一權。﹝名譽會員與贊助會員則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十三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但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得劃分地區,依前項地區之劃分及應選代表名額之分配,應報主管機構核備。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員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決議。
第十六條 本會設理事十一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缺席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核會員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長、常務理事或理事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二人為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主席。副理事長負責襄贊及輔佐理事長處理會務。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若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均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之任期以一任為限,不得連任)。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監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設辦事處、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顧問暨榮譽理事各若干人﹝均為義務職,榮譽理事聘任之資格為:凡曾擔任過本會理、監事一任以上,年滿65歲者﹞。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本會顧問暨榮譽理事,得列席理事會,並可充分發言,參與各項議案之討論,惟不得行使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開。召開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九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傳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監事依次遞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500元。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1,000元。
三、永久會費:新台幣10,000元。
四、會員捐款。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六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亦同。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四日重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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